“合同”和“协议”有区别吗?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签合同或者签协议,至于合同和协议有什么区别,也没有谁会在意,包括多数的法科生也不会去深究这个问题。
严格来说,合同和协议是有区别的,但去纠结这种区别,毫无实际意义。你把合同写成协议,或者把协议写成合同,直接把合同和协议划上等号,完全不会影响你签署的文书的效力,更不会给你带来任何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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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曾有契约与合同之分。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合同是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同。
各国关于合同的概念: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这也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464条第一款)
从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定义来看,合同就是协议。但从法律角度严谨分析,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编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被定义为《民法典》合同篇里的“合同”,此类合同适用“合同篇”的条款。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果在其他法律中或者《民法典》其他编章中另有规定的(比如《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编),均不得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条款。只是在其他法律或者《民法典》其他编章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方可“参照”“合同编”的规定。
笼统地说,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把大家都议定的事项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也可以说就是合同。
合同的约定是明确、详细、具体的,且有违约责任的约定,这种情形即使你的文书标题写成“协议”,也可能是“合同”;而协议的约定可以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的,这种情形即使你的文书标题写成“合同”,也只能是“协议”。协议可以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则是协议的具体化。
而现实生活中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也就只是个名称,叫法的不同而已。当事人取用合同或协议作为文书名称并不会影响该文书的效力,也不会引发歧义。非要抠字眼的话,合同强调是平等主体间,协议则不一定,但这种区分毫无价值。
简单概括就是: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协议不一定是合同,协议和合同是包含关系,协议包括合同,“协议”比“合同”的范围要大。合同是协议的特殊情形,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海峡对岸”民法典将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称之为“协议”,当事人仅为双方的称之为“合同”。而国际法主体间上则更多地表述为“多边协议”、“双边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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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故事有时间了再向各位看官一一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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