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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的效力性讨论

保险公司定损的效力性讨论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编者经常收到车主关于保险公司定损争议的咨询,根据编者的经验和判断,这里主要涉及车主的意识、观念问题,绝大部分车主认为,定损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或者说,钱是保险公司赔的,就应该根据他们的意见来,否则,保险公司不给我赔钱怎么办?(这点其实车主根本不用担心,现在是法制社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这些观念都是有问题的,是一种习惯性的观念,不利于维护车主的权益,下面,编者就从法律角度和合同角度,就该问题发表下看法和见解。

1、从法律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的内容,里面没有规定保险理赔事故是有保险公司定损的,只有其中的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就是说,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即定损,所产生的费用,有保险人承担,也就是说,定损过程既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被保险人,这样,才会产生费用。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规定定损过程有保险公司处理。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提高社会运作的整体效率,默认了有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可实际上,保险公司在法律意义上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确认财产的价值,只能由有资质的人员来确定,否则,都是无效的,以前,有专门的鉴定机构确定,后来发改委开放了这块业务,所以,市场上出现了非常多的“评估公司”、“公估公司”等,他们是处理这块业务的,才是有资格进行定损的单位。

2、从合同角度,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内容,里面也没有明确约定,定损过程有保险公司处理的,只有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句话大家注意了,定损过程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确认的过程,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其实,根本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定损过程,因为真正的定损过程,是单边的确定损失的过程,不需要另一个方同意和认定,就好比鉴定过程,鉴定人员不会问当事人,这个是需要修还是换,而是他们利用资质和权利,自己确定的。所以说,保险公司所谓的定损不能真正成为“定损”,而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如果大家有疑问,自己可以去看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内容,里面根本没有“定损”的字眼,以及有保险公司确定损失的任何说明。

总结,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合同角度,保险公司所谓的“定损”,其实是一个协商,商量的过程,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个过程只是为了节省成本,提高社会运作的整体效率。参与日常定损的理赔人员,绝大部分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资质要求,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更没有从事这块业务的内容,所以,大家平时说的定损,其实是一个协商的过程,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

勇说车险:只说保险,不卖保险,答疑解惑,服务大众。敬请关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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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6-21 20:23 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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